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87號

原告 黃壽星

被告 鐘羿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7月30日具狀表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本件訴訟,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 吳怡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陳昌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