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君平
訴訟代理人 洪林春燕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錦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
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