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4號
原   告  陳添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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