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67號
原   告  林怡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沛蓁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
佰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林沛蓁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80
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李佳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