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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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銜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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