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34號
原   告  温佳霓
訴訟代理人  王桂嬋
       陳偉芳 律師
被   告  王姿雯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6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並
於民國105年1月18日裁定在系爭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在案。茲查明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
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76號和解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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