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153號
原 告 林怡君
被 告 王愛惠 即 王騥愉 即 王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6日上午9點5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153號
原 告 林怡君
被 告 王愛惠 即 王騥愉 即 王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6日上午9點5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