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顏成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成恭間確認所有權存在,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3,938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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