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顏成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成恭間確認所有權存在,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3,938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