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余政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志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3,601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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