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949號
上 訴 人 陳達理
訴訟代理人 洪春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