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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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得謙具保人黃學元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學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得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人黃學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5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6年8月30日繳納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等情,有本院限制住居具結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件附卷可證(參執行卷第59頁至第60頁)。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再經聲請人予以拘提,亦拘提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亦未果,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點名單、送達證書、110年4月30日彰檢 錫強 110執1424字第1109016394號函(稿)、拘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同年5月17日田警分偵字第1100007963號函檢附拘提報告書影本,及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等件存卷可憑(參執行卷第63頁至第66頁、第68頁、第70頁至第78頁、第80頁)。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鍾宜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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