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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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展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36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毛重0.1739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2號被告吳展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殘渣袋1包,均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殘渣,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111年11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出具之鑑定書在卷可證,客觀上均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亦為違禁物,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首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吳展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45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8日依法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被告為警查扣之殘渣袋1個,經送驗結果,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111年11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出具之鑑定書在卷可憑,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均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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