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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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797號聲請人 陳信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補正相對人 陳曾珠 之所有最近親屬之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又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陳曾珠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另提出陳曾珠之所有最近親屬之同意書(同意選定聲請人為陳曾珠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新北市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到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費用1,000元,並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