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096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7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志龍 犯毀壞門窗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線十捲(共七十公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一列「意圖為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更正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毀壞門窗竊盜之犯意」、第四列「攀爬進入該工地」後補充「,以不詳方式,將工地地下室倉庫之門毀壞後進入倉庫內(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第五列「70公尺電線(價值約新臺幣3萬元)」更正為「電線10捲(共70公尺)」,證據並補充被告林志龍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壞門窗竊盜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論及本件被告另有毀壞門窗之加重竊盜態樣,然告訴人業於警詢中指述被告侵入本件工地地下室後,將倉庫門拆掉而入內行竊等語明確(見偵2096卷第6頁背面),被告亦已於本院訊問時供承:我用力把門拉起來,門就掉下來,我就直接走進去等語(見本院卷第170頁),復有監視器畫面截圖在卷可佐(見偵2096卷第14頁),核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本院訊問時亦已當庭告知被告所犯法條,應無礙於其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毋庸再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351號移送併辦意旨部分,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本件檢察官未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
相關事項加以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本院尚無從就此加重事項予以審究,然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毀壞工地倉庫之門
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漠視法紀,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毀壞門窗竊盜之手段、所竊得之物品之種類、數量、價值、犯罪之動機、曾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非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件犯罪而取得電線10捲(共70公尺),雖未據扣案,然均屬於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告訴人 廖文慶 ,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褚仁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併辦,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俞兆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96號被告林志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龍意圖為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5日凌晨3時45分許,在廖文慶所管領址設新北市中和區錦和路與連城路交叉處之工地地下室倉庫內,利用無人注意之際,攀爬進入該工地,以徒手竊取工地內所放置之70公尺電線(價值約新臺幣3萬元),得手後旋逃離現場。嗣經廖文慶察覺工地內之電線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廖文慶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林志龍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廖文慶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案發現場及道路監視器光碟畫面翻拍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檢察官褚仁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