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簡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黃櫻子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速偵字第四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黃櫻子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拾參紙、簽單總表貳紙、開獎對獎單壹紙、傳真機壹台及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十三紙、簽單總表二紙、開獎對獎單一紙、傳真機一台及計算機一台均係被告莊黃櫻子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潘宜伶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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