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9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民生綠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友群 相對人即債務人石新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