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鴻昇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柏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湘文┌─────────────────────────────────────┐│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鴻昇興實業│第一商業銀│108年10月5日│133,678元│KA0000000││││股份有限公│行丹鳳分行│││││││司廖柏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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