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吳春榮 被告 林文龍
林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