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6號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封甫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對於本院一0六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一號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六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七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