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恆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恆中(戶籍登記為 陳恒中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侯廷昌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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