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8年11月25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