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407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國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4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07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3年1月7日送達被告於新北市○○區○○街○○○號之2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判決書正本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3年1月15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理由僅泛稱「判決過重」,並未具體指摘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量刑等項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乃於103年2月18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上開裁定於103年2月27日送達被告前揭住所,並經被告本人收受而已合法送達,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