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63號聲請人 郭惠春 即廣順水電材料行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詩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廣順水電材料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63號聲請人 郭惠春 即廣順水電材料行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詩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廣順水電材料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