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18號原告 蔡佩君 被告吉廣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曙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