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32號原告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 和被告安邦綠苑甲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慶琴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
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