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54號原告 吳秋勳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被告 莊國能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2,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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