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朱吉男 被告 陳臺麟 被告 林弘文 上列原告因被告102年度易字第464號傷害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理由:無。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臺麟及林弘文二人被訴傷害等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64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並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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