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健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健宏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於民國99年12月12日查獲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5.480公克),因屬違禁物;扣案之吸食器1組則為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違禁物,係指依刑罰法律規定禁止一般人持有者而言,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第13條第4項及第14條第3項等規定所列之物。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1包(驗餘淨重5.480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業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6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524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鑑定書鑑定在卷(見99毒偵426偵查卷第52頁),堪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自屬違禁物,而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為被告用以施用安非他命之器具,除經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在卷外(見99毒偵426偵查卷第7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7頁;99毒偵426偵查卷第5頁),堪認為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附表:
┌─┬───────┬─────┬──────────────┐│編│應沒收銷燬之物│數量│備註││號││││├─┼───────┼─────┼──────────────┤│1│第二級毒品安非│1包(驗餘│見99毒偵426偵查卷第4頁扣押物│││他命│淨重5.480│品清單、第52頁高雄市立凱旋醫││││公克)│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吸食器│1組│見99毒偵426偵查卷第5頁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