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845號債權人 許瑋珊 債務人 劉俊宏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俊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俊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具狀更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自期限屆滿時債務人負遲延責任,系爭離婚協議書既約定第一期給付期限為民國101年1月20日,請求之利息應自該日後起算,非以訂定契約書之日起算利息)。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