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8月、10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4月),10月、1年6月、2年(經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於民國93年4月28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月4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011號函核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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