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年3月12日刑保字第175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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