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聲請人 許正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一)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協商,協商成立之協議書。
(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敘明每月須支付債務之具體金額,並提出證明,且說明債務係何時發生?何時無法履行協商之約定?
(三)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請每月列明細表,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繳稅、水電費、保險(指健保等必要保險)等,並提出相關證據。
(四)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五)提出依法受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若受扶養之人之生活費已列入前項之必要支出,請不要在此重複列扶養費,並提出扶養費支出之證明及依據,請勿籠統記載。
(六)請說明配偶是否有工作收入及負擔扶養費之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另配偶及依法受扶養之人名下是否有財產,亦請說明並提出財產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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