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7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2794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華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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