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調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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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甲○○
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