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0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0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5月16日執行羈押,至95年8月1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5年10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16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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