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原告  葉妙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惠娟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1
,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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