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7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複代理人 楊詠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銘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8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