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54號

原告 胡文興

被告 陳寰瑋

被告 賴秉鋐 (原名: 賴昱書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2人侵害其配偶權,而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對被告2人為請求。惟依原告所提被告2人分別與原告之配偶 林欣妮 之LINE對話截圖,並無法證明本件侵權行為地即係在林欣妮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之住所地,自無從認本院有管轄權。而查,被告2人之住所地均係位在新北市汐止區,且原告本件主張被告2人侵權行為係在民國113年、114年間,而被告2人於112年以前,即均已設籍於新北市汐止區迄今,此有被告2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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