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65號
原   告  陳文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紀光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本
  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查報請求被告交付門牌號碼屏東市○○路○○○○○○○○
  ○○○號圍牆大門鑰匙所受利益為何(以新臺幣表明),逾期
  不補正,致本院不能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此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
  萬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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