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12號原告 羅學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原告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起訴狀(含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捷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