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李文義
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已對聲請人之財產以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99年度司執字第10255號案件執行在案,為免權益受損,
業已提起本院99年度北簡字第1373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請
求本院就前揭強制執行事件,於上述債務人異議事件判決確
定前停止執行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已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撤回本院99年度北簡字
第1373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案件,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
稽,即生合法撤回之效力,是聲請人所提異議之訴既經撤回
,已與前揭法條規定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之聲請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