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0一號
具保人甲○○男四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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