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二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捌仟元折合銀元柒拾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玖佰捌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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