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七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二)兩造所生長女 陳文琦 、次女 陳律妏 、長子 陳龍隆 之權利由原告行使及負擔。
二、查本件原告前曾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被告提起,並經本院另案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七四號事件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判決原告勝訴,尚未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按之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智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