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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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4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複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丁○○兼送達代收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民國97年11月5日上午10時1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蕭忠仁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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