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森富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8日
107年度訴字第11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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