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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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簡字第26號

上訴人 洪偉書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萬年門 等4人(即 萬洪秋琴 之繼承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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