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司調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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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調字第483號

聲請人 王晶妙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書面證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依保險契約請求支付理賠金新幣17萬4000元,依兩造間之保險契約第25條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有聲請人提出之國泰人壽保險單契約正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以聲請人住所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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