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小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小字第85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告 蔡建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44元,屬小額事件,依上開規定,無合意管轄之適用。又被告設籍於彰化縣田尾鄉,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謝淑敏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