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1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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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16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告 姜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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